通函還有一個效果,就是懲處案件被撤銷,於追究相關違失人員責任時可以作為依據,因為通函已敘明不宜僅以當事人涉嫌刑事案件為由即予懲處,但如仍然發生這樣的情事,就可以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定「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