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可能克服的方案呢,上次也有一些討論,像包括說在剛剛講到如果說這個約簽的並不是在門市手中的話,那門市對於國內代理人的這個角色要怎麼發揮呢?有一個是法源的部分,現在經濟部就是沒有法源可以去像交通部那樣子去要求貨運公司,所以如果有明確的法源的話,比照宅配寄件人明確,這個是可以解決剛剛講的寄件不明的問題,但是在中間這一端金流公司的約的這一端可能就要透過比較像是,也許就像交通部跟消保處那邊在跟就是新竹物流等等在做一些比較像是行政指導,或者是道德勸說,是不是可以讓門市這邊掌握更多金流公司這邊的資訊,那契約可以載明,但這個同樣也會遇到一些困難,它其實就是這個商業契約,然後這些金流公司也是一般的登記而已,它不是一些特許的行業,所以是不是可以這樣要求會是一個困難,所以這個,這邊盤點出來是講說這個東西是我們到時候希望民眾如果在這個解法討論的時候,可以順著這個樣子的邏輯知道我們目前的盤點跟我們目前的處境是什麼,這一端是最後端的退費退款,可能不是提案人最想要的,但是有可能會是在不管是邱委員那一端或者是現在部會這裡可能可以著手比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