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您報告一下,剛剛講到有在國內跟國外,其實詐騙者在國內以警方的偵查能量都做得到。現在討論的問題是詐騙者在國外,在國外其實以現今環境很難抓到國外這些人。從這延伸過來,一個詐騙行為是三角理論,詐騙者、被害人和協助者。變成被害人大家比較沒有爭議,現在就是協助者的部分,協助者就很多了。比較常出現的我們耳熟能詳聽到的,就是取款車手或是人頭帳戶這些,其實這些確實都是標準的違法,可是因為詐騙而使用的工具,那些也是協助者,可是提供這些工具的人,他們就算沒有詐騙也是存在這邊。譬如說那些網路業者、臉書、一些廣告業者,甚至物流業者,包括我們俗稱的台灣代理人,其實我都喜歡稱台灣的代理人,就貨運行的代理人。就是我們所謂清關行、寄信者這些。這些實際上你要說他是詐騙嗎?可是你也很難證明,然後警方查到最後只能到台灣代理人的部分,確實移送,譬如說五六件都是你的,你顯然知情,移送了。可是實際上這些代理人也說,我有退款機制啊,也確實那麼多人來跟我退款,我也退了。而且在審理的過程中,時間一拉長一定是退得到款。所以檢察官都會說,確實是有退款機制,也確實退款,基本上就是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