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有關於「責任自負」的部分,所有跟「21」、「22」分工的問題,像剛剛所說的,王處長特別提到的是我們在談風險告示的時候,後來的結果就會談到底責任是誰的。「21」其實剛剛已經講過了,要做風險告示,基本上要有風險的研究調查,這個是在「C」的那組會討論到。「22」更明顯,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告示,法務部的科長也提供很多的想法,我猜想都不會單獨成為在論壇討論的問題,但是回應上的區分,ok嗎?序號「21」,海委會應該沒有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