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司長講得非常好,就是三個部分,責任自負都是同樣的問題,我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現在最困難的是第二個部分,也就是什麼是講得很清楚。這個並不全是法律的問題,並不是請檢察官、法官來判斷,這樣就很麻煩,如果講得很清楚,自己自負,大家會同意,但是中間一段是怎麼樣講得很清楚,我們會跟「2」的「1」一樣,會歸類到資訊或者是服務設施的部分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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