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風險責任,也有盤點到的是,我們有訪問救生員,是現行法規並未讓行為人負責,就像他們給我們的例子是危險的海域,救生員有勸導這裡是危險的,不可以游泳或者是下水的,但是這個人如果真的發生什麼事,其實是救生員需要負責任的,這個是我們可以討論的空間,這個責任到底是在誰的身上,而且應該是誰要去負最大的風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