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競技是否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分析說明:

教育部體育署主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已明定運動產業之定義與範圍如下: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三、運動場館業。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五、運動設施營建業。六、運動表演業。七、職業運動業。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九、運動保健業。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十三、運動博弈業。十四、運動旅遊業。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本定義隱含運動產業係可提供消費者參與或觀賞運動及提升運動技術的產品,或係能促進運動推展的支援性服務和可同時促進國民身心健康的產業,包含參與性、觀賞性、實體性、服務性四大類別之運動休閒產業商品與服務。

其中第8款之定義範圍有「凡從事對群體或個人提供運動及休閒教育(指導)服務行業均屬之,如各種球類運動、啦啦隊、體操、馬術、游泳、武術、圍棋、紙牌遊戲(如橋牌)或瑜珈等教育服務」,故電競應可比照圍棋納入。

依據行政院法規會106年2月16日研商電競產業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會議中表示,如協會在立案時符合定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項)的要件,如果真的有營利事業捐贈給協會,似乎是可以按照這一款(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來減免稅捐,故如電競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適用,後續則依個案實際狀況及權管法規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