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第26條的適用,初步檢視依照該條第2項訂定的授權辦法對於母法規定的各款事由要件,像體育團體、運動員、賽事種類都有進一步規範,範圍比較狹小,以賽事來講都是運動會賽事,所以電競產業將來納入後,要適用這一條的可能性不是很高。教育部也可以思考這部分有沒有要配合修正的問題,是修辦法或者是以現在母法5款事由並不是那麼足夠,還可以再因應某一些情況放寬,這就涉及到修法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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