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名稱我們不宜把標題放上去,很中性地去理解一下現況,現況法規102年修法後禁用,五金行沒有查到有在販賣,那獸鋏定義依法是這個,有些圖示供民眾參考,野保法有排除農林危害跟原住民,目前知道原住民其實不常用,但也覺得要有明確定義,農委會有寫到動保法跟野保法排除條款競合,目前說法是一致,但當天需要說明釐清,捕捉動物部分大家會傾向用驅逐用具,一直都有相關的宣導,農民有些理由不喜歡轉用,國內製造商的受訪提到美加紐澳,這些使用目的是基於生態平衡,他認為全面禁用反而衍生毒害等方式,所有動保議題就回到教育。針對提案人提議,沒有針對持有人做裁罰,可以討論怎麼回應,以及法理上能不能這樣做。許多地方政府提到有心人士排除流浪貓狗,這是另外一個非法使用目的。立法後比較少出現新獸鋏,獸鋏查獲難以得知行為人,不易裁罰成功,檢舉獎金也有一個辦法,農民防止作物危害的需求,若有農民參與可以多談他們的心聲,再來是網路平台難取得資訊,農委會有持續電商宣導。最後是精進作為有針對提案人提高罰則跟檢舉獎金,幾乎受訪者都認為重點是有效執法而不是提高罰則,獸鋏的必要性在目的跟成效不成比例,有學者認為要禁止但要配套。農民立場的話宣導獸鋏精確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