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是地政司意見:為符合分區劃定與使用地編定之法源依據,建議編號九、四(一)7(1)規定文字修正為:「(1)不得使用於……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使用地之土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