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是修正重點草案內容,本次修訂第二十三條,參採預告期間外界建議意見後針對第3條、第13條做修正,接下來將依序說明。 第三條跟再利用途徑有關,現在有三種途徑,依據廠商需求,新增第四項規定:「屬前項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再利用。」為鼓勵廠商自行設置再利用設施,同時確保再利用管理之一致性,爰增列事業自行再利用適用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