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發行碳權代幣並不是一個新的想法。之前的作法通常是先成立公司並發行該公司的「碳幣」。這種碳幣與實際上的碳資源並沒有連結,所以,這種碳幣不等於現有的碳資源。我認為這種作法是不可行的,也覺得這不是正確的做法。我認為任何碳權代幣產生的時候,一定是要有相對應的碳資源才可以。這種碳權代幣才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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