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員的提議,基本上大概都有回應,剛剛講到行動裝置的部分,其實主席也有提到,如果notebook只要可以接,因為公文電子交換,跟剛才委員所提的訊息傳遞,我們的公交換是政府機關的公文格式,如果廣義來講,是訊息傳遞的一部分,但是我們的公文有公文的格式,像今天檔案局要發一個文給委員,各機關自己可以決定的,我們不一定要發紙本文,可以把這個公文轉成email發給委員,這個是雙方合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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