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初期在一開始的取締標準並不是放寬10,而是放寬20,這個跟我們一般的放寬是有落差的,因此我們有檢討是不是原來速限50公里是不合理的?但是我想很多路段負責的單位,你要放寬那個速度,他有壓力,他的壓力來自於最後,也就是是不是可以確保這個安全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