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想要解決四個問題:第一個是,數位經濟目前沒有行政主管機關,比較沒有相關的法源,這個是第一個我們想要解決的;第二個是,賦予政府發展推動及監督數位經濟主要的法源義務;第三個是,提供數位經濟新創產業實驗測試空間,這個部分比較像是監理沙盒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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