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應該講WTO預告是我們應該做的義務,讓大家知道,但有時候是有生意往來才有意見,我們常接受到美商、歐商都是公告後接到業者意見才過來,我們無法掌握每一個利害關係人是屬於支持或反對,以WTO的告知來說,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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