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假設有一群是你剛剛講的這一些很長期存在的,有一些是比較新型的,如果今天從政府的角度,針對這兩種不同型態的社會企業時,政府的角色有什麼改變或調整,或者是如何跟這一些互動?很顯然在社會企業發展不同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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