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案子不是只有玉琪有這樣的經驗,像我們有很多場的協作,跟各位想得其實不一樣,不是真的要花很多時間去籌備,可能是比較輕量化的做法,甚至外觀跟我們的公聽會是差不多的,為何要把這樣的會議也叫做協作會議的形式,是不是可以請世暘來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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