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有很多解法,第一個反應是提高職等,這個在第一次有開放政府的會議,還沒有PO制度的時候,致翔跟我在寫所謂PO需要具備條件的時候,就已經有過這個討論了。我比較堅持不必然需要,因為我們原先的寫法是簡任以上的人員,可是會面臨簡任以上的人員代表你在部會裡面,一定非常有溝通協調能力嗎?我現在本職也是NCC的參事,可是各位也知道參事沒有管NCC太多業務,所以後來發現職等說不定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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