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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會後補充
按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第4點、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3條以及有限合夥法第4條之規定可知,貸款對象須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
查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1條第2項規定,係以服務社員為主之非營利團體,其經營宗旨具有公益性,核屬公益社團法人,本質上與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相異。
雖合作社可能因對外發展業務需要交易,需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納稅僅代表該經濟活動應課稅,非因此將合作社視為營利事業。綜上所述,合作社非企業小頭家貸款對象。
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求慎重,已請中小企業信用保基金查詢企業小頭家貸款過去核貸情形,查無合作社送保核貸紀錄。
2020-02-20 國家合作暨人民團體之發展建言討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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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煩再納入工作層級的回應裡,我想還是會有一個follow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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