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點,政府要回應聯合國2001年的議決案。回應議決案,需要注意兩件事:一是要落實教育政策,二是要編足發展資金。發展教育的資金除了運用在營利事業外,還要運用到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作社上。然而,現行法律條文及政策規劃,對合作社都有一種歧視或不友善的感覺。譬如很多的法律條文,明文揭示政府一些鼓勵、獎助的辦法適用於公司、協會、基金會,卻不提合作社。當我們質疑主辦單位為何如此時?主辦單位往往會說:「有啊!在最後一項有『其他』呀!『其他』就可包括合作社。」可是為什麼別的組織或企業都可以明示出來,獨獨把聯合國特別推崇的合作社漏掉,放在沒有歸類的「其他」項目?諸如此類的問題,政府可以做一次總整理?消除不友善或岐視的條文。歧視或不友善有時不是故意造成的,而是不知道還有合作社這個組織,提醒了之後就改過來。這種現象到現在還有,可見,合作教育中的宣導是多麼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