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大環境來看。聯合國於2001年通過了一個希望各國政府能為合作事業創造支持性發展環境的議決案。過了幾年,我國內政部負責任地隨之進行合作社法修法的工作,新增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這是最得人心的條文。該條文期望政府與合作界共同重視合作教育、訓練、宣導;換句話說,如果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成立後,我國合作教育、訓練、宣導即可深化運作,合作事業大部分的問題應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