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看一下志願服務法第22條,您剛剛提到志願服務法是針對一般廣泛性的志工規範,它都已經有了一些相對的權責,也就是當學校作為運用單位有缺失或者是不法侵害的時候,應該要分層負責。你認為學校進入到校園裡面的人,如果要受到比志願服務法更嚴格的才對,但是在草案當中沒有看到比這個強度更高的文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