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教署也有提到學校應該要指定專責的單位來負責,如果針對有志工證的志願服務者本來就要依志願服務法來辦理,違反規定的話,如同剛剛所說的,學校要終止契約跟運用關係,並且依相關的法律來處理,這個是草案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