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學生輔導的部分,像第6條、第7條、第12條的相關規定,其實都有針對學生輔導的內容部分、人員的部分有做統一的規定,簡單來講是學校的工作除了學校的校長、老師及專責人員以外,其他的人員都不能從事輔導的工作,校外人士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