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只是那個想先反映一下,因為經營公司或者是合作社或者是其他組織,基本上都有股東權益的問題,但是那個法令對於同仁反映事務,尤其大陸人士反映的事務再陳報給民代的話,裡面有一條是遊說法,認定標準到底含不含這一種轉知的形式都沒有定,只是第12條的法案,但是施行細則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