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我們談到的是,基本上執行可能應該要有A計畫、B計畫,澳洲的理想模式也許是A計畫,但是假設那個是一個長期推動的過程,就好比人權委員會20年了,在座的團體都知道新制度的誕生並不是一件易事,但是在既有的制度下我們可以再加強什麼,所以有一些夥伴都有談到某些非技術層面,而是很有意義的問題,像師資的培育,像我們在證據保全上,建立學校的一個安全環境,像讓他感覺到舉證容易,像監視器等的問題,是值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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