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一些小小幫助的澄清與提問,剛剛組長有提到兩小無猜條款的部分,實際上是因為刑法規定的妨害性自主是16歲,並不是18歲,我猜家扶會回這個點是這個,我也覺得合意的部分要多考慮權力關係,我猜案件量很大的時候,大概又是誤報,的確到現在,還有學校內有滿多老師誤以為是18歲以下都不能發生的,18歲以下都叫性侵害,到現在還有老師是這樣子誤會,我相信他們可能會覺得是一個誤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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