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不要為他們投勞健保,叫他們每個人去職業工會加保,政府的先決條件就是要認定我這個合作社可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否則我叫他們去職業工會加保了,但政府仍然認定我們有僱傭關係,仍然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那何必叫他們去職業工會加保?我為他們加保就是了,反正保費由社員自己出,雇主要負擔的70%跟勞工要負擔的20%,通通都是他們的錢,等於他們要負擔90%,所以先決條件是政府要認定我這個合作社,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你要認定好,我才可以繼續,這是第二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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