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提供勞務者本身先弄成不是投保單位,把工作包給一個是投保單位的,假設他又被財政部認定是代收轉付的薪資所得,這樣就回到剛剛所講的,這不是我們的立法原意,我們的立法原意是只要你有給出去薪資所得,這一些將來是……只是現在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