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補充一下,將來的方向其實是原本的立法原意,只是當時寫條文的時候有限定投保單位,也就是變成你有投保單位,才去做補充保費的扣取,但是原本的精神就如政委所說的,你有薪資給付,有人幫你做事,就是要負擔雇主的責任,不是負擔一般保險費,不然就是用補充保險費的方式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