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政委、長官報告,原則上就像剛剛提到的,所得的定義裡面,有關於薪資所得,就像剛剛所提到第14條相關的規定,當然除了本法的規定以外,我們也會針對不同的行為所衍生可能所得的情況來做一些解釋,所以其實像這個案子的勞合社,也就是目前沒有僱用關係的個人社員,因為基本上在這個型態上提供相關的勞務來獲得相關的報酬,所以今年3月7日發了一個解釋令,針對這樣子型態,我們不以有沒有僱用關係,因為也沒有說一定要有僱用關係才有薪資所得,我們其實是框有沒有勞務的型態,因此我們針對沒有僱用關係,但確實是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這部分我們就把它認定是屬於所得稅法薪資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