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議題今年八月也有提案,提議內容解釋後是雷同,這議題也有經過協作會議,這會議也相當成功,也有達成一些共識,包含提高案件揭發、公私協力建立完善動保機制,相信類似議題之下,這次新的提案建議不需要再召開協作會議。我們也有就兩議題內比較細部差異的點也有進一步釐清,思考要如何跟包含提議人覆議人溝通。請同仁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