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要自己舉證。現在是請他舉證他的買受人不是投保單位和代收轉付的這一段,因為對健保署來講,他是用財政部統一的資料在作稽核,如果財政部那邊的資料顯示這個薪資給付是合作社給的話,自然必須要負擔補充保險費,所以必須要自己去舉證買受人不是投保單位,而且必須真的是代收轉付,這要經過認定的,並不是他認為沒有僱用關係,他自己認為是代收轉付就可以了,這些認定都必須要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