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提供勞務者,本身先弄成不是投保單位,包到工作後把工作包給一個是投保單位的?假設給付報酬時又被財政部認定是代收轉付的薪資所得,這樣就回到剛剛所講的要看意法原意,這不是我們的立法原意,我們的立法原意是只要你有給付出去薪資所得,就應該承擔雇主責任,只是現在的法規用字限定在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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