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政委報告,這個部分是在講第34條,大家解讀跟內政部解讀不一樣的是,我們的第1至3目是在界定投保單位,如果本身是一個第1目至第3目的投保單位,發出去的薪資所得沒有限定對象,你找一個人來兼差,你不會知道是第幾類的,本身衛福部是第1類的投保單位,只要是這個投保單位,發出去的總薪資就通通要負擔雇主的責任,薪資有可能負擔的是一般受僱員工即公務員,也有可能是來這邊打工的,打工的有可能不會在這邊加保,才會有一個發出去的薪資總數,扣掉投保金額,表示投保金額已經負擔過一般保險費了,那個差額是雇主沒有負擔到責任的部分,是用收取補充保險費的方式,基本上第34條的精神就是在這邊,只要有僱用員工,無論是兼差或者是全職的,都應該要承擔雇主的責任,這樣才可以避免會用兼職員工來取代全職員工,這對員工來說也是一種保障,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