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依照特教法於108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老師、兼任老師、行政或其他職務授課時數由主管機關訂之。我們為訂此一規定業收集所有縣市各教育階段的每週授課時數來研訂授課標準,這規定適用對象是針對國立特教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小,只因為名稱是高等中等以下學校,造成很多縣市高中、國中、小看到法規名稱會以為跟他有關,就有很多意見。有關國小部分我們整理留言有58則,其實我們自己國立大學附小只有十個學校,也不是每個學校都有特教資源班,可見他們意見可能誤導了法規名稱,以為跟他們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