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技職司代表發言,其實剛剛勞動部已經有講了,職能基準相關的話,因為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有訂各部會的發展職業基準跟能力鑑定事宜。這個部分因為100年的時候也有修正公布職訓法第4-1條,裡面明列職能標準相關工作的推動案協調,由勞動部這邊來主管,該部訂有「職能發展與應用推動計畫(108年至111年)」,這一個部分其實比較複雜,我們瞭解資歷架構包含學位授予、職業訓練、能力鑑定,其實最關鍵的不只是這樣而已,還有用人單位考量,到底職能基準是不是資歷符合產業需求的,這個才是最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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