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職能基準之訂定與建置,係依產創條例第18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需求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勞動部依職訓法規定,辦理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的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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