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旅行本質屬旅行業務範疇,在現行法令規範下,基於公平原則、商業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於行業管理一致性,仍應納管,不應有差別待遇及管理作為,而且無論係地方社區、部落、文化都是旅遊元件之一,旅行業的業務就有整合包裝景點,規劃行程的特性,因此如果特別針對社區訂定專法容許從事旅行業務,就像剛剛所講的,餐廳也是旅行元件,那是不是也可以比照社區和我們反映也替他們訂定一個專法,讓他們也能經營旅行業務呢。所以訂定專法其實會產生差別待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