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我瞭解了,我建議十八題還是分開來看,目前很多縣市的自治條例,除高雄市以外都有規範要投保保險的規定,不然救難發生要自己負擔,其實是跟自治條例相關,但是不好意思金管會還是要協辦,因為商業保險的正確觀念,理賠給付對象是被保險人而不是救難單位,這個消防署也無法替你們講,我們十八題就主辦還是消防署,協辦是金管會,這樣可以嗎?那就麻煩消防署跟金管會的先進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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