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縣市用人或是待遇的部分,這是縣市的權責,我們現在研議在補助要點中增列備註文字,如果縣市要聘用專任的專業人員,我們可以增加備註文字「得比照」縣市專任輔導人員規定,這個「得」是賦予縣市自行決定是否比照,由他們依權責自行認定,且這個部分也必須再透過縣市開會討論,如果各縣市同意,我們再放入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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