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當然可以整合進來,但不代表會去登山,如果兩個系統併存,有些只是要進自然保育區,有另外一個系統讓它留著,有多元機制申請,這應該也沒問題?那營建署對林務局這邊,有沒有什麼還會面臨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