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引起爭議的其中一個問題是,戶籍法規定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但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沒有設明文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縱使其目的是為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也就是說,戶籍法中規定換發身分證要按捺指紋的目的何在,要有明文規定,且目的與手段需符合比例原則。剛剛政委所講的外界擔心是否有目的外利用,即與該號解釋的精神相同,解釋文中明確闡述: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當時外界的疑慮是政府蒐集存錄人民的指紋是在管控、監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