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主協辦機關,我們在上個禮拜有召開協調會,部會的認知上有一些差異,我們先前覺得這一個議題應該由內政部、勞動部為共同的主辦機關,但是在上個禮拜我們協調之後,勞動部有一些意見,他覺得應該列為協辦機關,可能後續還要再作一些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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