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發現的確有人反映,很久的十幾二十年前有家暴,也就是妨害性自主等等,我們覺得這個的確都有自新或者是更生人等,這個沒有給過機會,的確不妥當。我們本來組內研修時刑法跟行政法都是四年,後來法進行行政作業後,署內、署外會議後,就有不同的見解出來,之後還要進部法規會跟部務會報,也可能還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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