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意見我們收在第60條,因為跟第60條的修法比較有關係,從事婚姻媒合就善盡查證之義務,他認為法規這樣子訂是有道理的,我們沒有辦法避免那一些惡意隱瞞的狀況,當然法人團體有很多的苦處,可是有人會建議法先訂在那邊,是說依個案有實際上的情況,然後給予彈性的調處,認為可能還是要先做資料查證、審查及辦理的結果,這個是線上有人觀看網友直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