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第二件事就是第22條,上面有違反本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的受罰,兩次以上我覺得應該要訂在每一年度,就是第22條的下面第3條第8頁,違反第58條的事情,我想我的意見是,依年度來計算,比喻今年是108年,1月至12月當年度受罰兩次以上就應撤銷許可證,不得累計,因為四年累計、兩年累計,應該是當年次是當年的事情解決才對,為什麼要推到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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