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是賠償要不要訂上限的部分,針對一般賠償損失的認知,依照現在賠償損失的制度,依照民法來看,其實就是民法的侵權行為,這個侵權行為在法令當中,是沒有特別訂定什麼的情況之下會有上限的,也符合我們一般對於損害賠償認知,如果弄壞別的東西,我就是要負責,不管這個東西的價錢是高或低,反正就是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