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第一題講的是這件事,那是另外一件事,取藥的品項如何取,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當時確認管理方式之後,有管理,看藥要怎麼開放,那會變成另外一個題目,但是提案人感覺主軸是人用轉供動物的管道,本來覺得修藥事法,法規過來就解決了,所以對提案人,我們管理辦法目前依照動保法有流向,有個法源可以過來作說明,因為法務部解釋沒有定案嗎。